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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3-02-13作者:来源: 点击:

    为了更好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广安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依法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结合实际不断增加主动公开内容。

    ()公开内容

    主动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结合本机关职能职责主要包括:

    1.领导分工、工作机构设置、机构职能;

    2.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政策文件;

    3.财政预决算信息;

    4.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渠道

    1.广安市人民政府网站广安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2.广安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门户网站;

    3.其他:广播、电视、报刊等。

    (三)公开期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在正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前,请通过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政策、法定主动公开等栏目,查看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是否已经主动公开,或使用网站搜索功能检索。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受理点及联系方式

    机构名称:广安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办公室

    办公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公园街1

    办公时间:08:3012:00,14:3018: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826-2332422

    传真号码:0826-2332422

    电子邮箱:418552140@qq.com

    邮政编码:638000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在受理点领取《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也可在本栏目下方下载,向本机关提出申请。

    目前,本机关受理申请人通过当面提交、邮寄信函、电子邮件、书面传真方式提出的申请。采用信函提交方式的,应在信封正面左下角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三)《申请表》填写要求

    1.申请表要逐项填写,字迹清楚、工整,不得涂改;

    2.准确、如实填写申请人姓名或机构名称、联系方式等;

    3.尽量详细、明确的描述申请获取信息,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性描述;

    4.每份申请表限填一项申请内容。

    (四)办理

    本机关对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对符合申请要求的,本机关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办理期限: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除能够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需补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除《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本机关根据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向申请人提供相关政府信息,不承担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义务。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5.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将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本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将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五)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本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税〔20212号)的规定执行。

    三、监督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一)投诉举报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讯地址:广安市广安区思源大道2号,邮编:638000

    (二)行政复议

    广安市司法局,通讯地址:广安市广安区思源大道53号,邮编:638000

    (三)行政诉讼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通讯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双狮路中段6号,邮编:638019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广安市供销合作社
    2017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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